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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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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職責

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涉及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事前協調和管控機制,在產品和服務的設計開發、定價管理、協議制定、審批准入、營銷推介及售後管理等各個業務環節,落實有關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部規章和監管要求,使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措施在產品和服務進入市場前得以實施。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產品和服務資訊的披露,並在產品和服務推介過程中主動向銀行業消費者真實說明產品和服務的性質、收費情況、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禁止欺詐性、誤導性宣傳,提高資訊真實性和透明度,合理揭示產品風險,以便銀行業消費者根據相關資訊做出合理判斷。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積極開展員工教育和培訓,幫助員工強化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理解本機構的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政策和程序,提高服務技能,豐富專業知識,提升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能力。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積極主動開展銀行業金融知識宣傳教育活動,透過提升公衆的金融意識和金融素質,主動預防和化解潛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