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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6條第1款第1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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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6條第1款第10項

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