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經營者、活動具體舉辦負責人的主體責任包括以下幾方面:
  1、警示義務
  2、第一時間救人的義務
  3、確保設施設備執行安全,維修保養及時到位
  4、安全投入、制定安全管理規章、預案、手冊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作爲安全保障義務人,其只有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並因此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下才應承擔侵權責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糾紛應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對於經營者、管理者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應根據其經營管理的正常能力和合理限度範圍進行合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