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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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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包括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六)商場(店)、書店(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