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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主體責任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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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主體責任最新規定

物業公司的主體責任:

1、全面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對產權人委託管理的房屋、設施及其公共部位進行維護、修繕,承擔居住小區及小區內物業的保安、防火、綠化維護、清掃保潔以及產權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務。

2、接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和居民的監督。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的約定,應該接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和居民的監督,當物業公司不能履行物業合同時,物業管理委員會有權解除合同。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業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物業公司對所管理的內容採取重大措施時,應該經過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同意,如公共設施的重大修繕,拆除等情況。

4、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機關、其他行政管理機關及當地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行爲,必須符合行政法規的規定。

5、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爲,要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