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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的直接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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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的直接責任主體

物業有兩重含義,不同含義之間的管理主體也不同

1、當物業特指爲房屋建築、土地等不動產時,物業的管理主體是產權人,也稱爲業主。同時具備多個產權人的物業,比如住宅小區、公共寫字樓、公共商業機構,其管理主體爲產權人的集合,即通常所說的業主大會。而由業主大會選舉出來的業主委員會,則屬於二級管理主體。

2、當物業是作爲物業管理企業的簡稱時,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主體,首先是企業管理層,如董事會、股東大會。次一級管理主體是公司實際決策者,如:總經理、CEO、行政總監等等。具體到一個物業管理項目中的管理主體,則是物業企業派駐在物業項目中的現場負責人,如物業項目經理、管理處主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