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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供熱管理條例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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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供熱管理條例2021

石家莊市供熱用熱條例

     第一條 爲了發展供熱事業,加強城市供熱用熱管理,規範供熱用熱行爲,保障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生產、經營和用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循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供熱用熱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實施由市供熱用熱管理機構負

市內供熱用熱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監督管理日常工作,並接受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縣(市)、礦區人民政府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供熱用熱管理工作,並接受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發展和改革、財政、物價、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住房、園林、環境保護、質監、民政、水務、工信及電力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用熱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發展供熱事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政府主導、以集中供熱爲主、多元化供熱爲輔、屬地管理、節能環保、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對供熱工程使用的產品和技術定期公佈其推廣、限制、淘汰目錄。

第六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加強熱源、熱網建設,並制定鼓勵和支援利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新技術、新工藝供熱的具體政策,積極加以推廣,逐步淘汰能耗高和污染重的供熱方式。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內區和正定縣、鹿泉市、藁城市、欒城縣供熱用熱規劃由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市人民政府批准。

變更城市供熱用熱規劃,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縣(市)、礦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轄區內的供熱用熱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規劃制定年度新建、改建、擴建熱源、熱網供熱設施等供熱工程建設計劃,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年度計劃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城市建設和改造,應當按照城市供熱用熱規劃預留建設熱源、熱網、熱力站等供熱配套設施的建設用地或空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改變用途。

第十條 在市區集中供熱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非集中供熱燃煤鍋爐。

集中供熱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非集中供熱燃煤鍋爐,應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限期停止使用和拆除,改用環保節能型供熱方式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限期時間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應當向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熱申請,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用熱規劃確定供熱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方案建設供熱用熱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供熱方案確定的供熱方式。

供熱用熱設施建設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招標、投標,納入正常建設程序管理。

第十二條 房屋建築工程分戶熱計量表以前的供熱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規範選用的設備、材料、計量器具等應由建設單位透過公開招標進行採購,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

第十三條 新建建築的供熱系統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建築節能標準,室內採暖系統必須安裝熱計量和溫度調控裝置,實行分戶計量、溫度調控。

既有建築未達到50℅以上建築節能標準、分戶控制和溫度調控的,應當逐步進行建築節能和溫度調控改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計劃,逐步實行熱計量收費。

新建大型公共建築、商業綜合體應當利用清潔能源供熱用熱,同步設計和建設使用清潔能源所需設施。

第十四條 對供熱設施進行分戶控制改造的單位,應當提前7日將改造實施方案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供熱設施分戶控制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相關施工規範和技術標準。因實施分戶控制改造給熱用戶造成損壞的,改造單位應當予以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政府推進供熱設施改造時,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援。

第十五條 供熱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規範邀請有關機構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於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供供熱工程檔案資料。

供熱工程竣工驗收時,供熱單位應當全程參與,建設單位應當事先7日內告知供熱單位。

第十六條 按照供熱用熱規劃進行建設的供熱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間或建築物時,產權單位或產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關建築或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經過評估予以補償。供熱工程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需要納入供熱管網且符合入網條件的,供熱單位應與入網申請人簽訂入網協議。協議簽訂後30日內由供熱單位向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供熱入網協議應當包括入網面積、費用標準、供熱計量設備、驗收移交約定、保修期內的維修責任、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八條 參加城市集中供熱的單位應按省、市有關規定向供熱單位交納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工程建設費,專項用於熱網等供熱公共設施的建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費用的收繳和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工程建設費的收繳辦法和標準由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等部門進行覈定,按規定程序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