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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物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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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條是,爲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羣衆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爲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羣衆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透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透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第四條 國家鼓勵物業管理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一條 爲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人等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居住和工作環境,增強人民羣衆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透過選聘物業服務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堅持依法管理、業主自治、市場競爭、政府引導,推動物業管理標準化、專業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

 第四條 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領導下的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協調執行機制,形成社區治理合力。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保障機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推動物業服務行業向現代服務業發展。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承擔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活動的工作機構和人員,並保障工作經費。

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透過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符合條件的物業服務人承擔社區治理相關服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加強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資訊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設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

(二)指導、督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依法履行職責

(三)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社區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關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物業管理活動相關的其他職責。

居(村)民委員會指導物業服務人和業主委員會工作,根據需要設立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相關工作。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採取的應急措施,指導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開展應對工作,所需物資和資金納入政府應急體系管理。

物業服務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對於物業服務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及相關人員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第九條 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推進行業標準化建設,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行業規範發展,維護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物業服務區域及設施

第十條 物業服務區域的劃分,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爲基礎,綜合考慮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遵循規劃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則劃定。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區域檔案。

 第十一條 新建物業按照下列規定劃分物業服務區域:

(一)分期建設或者二個以上單位共同建設的整體規劃項目,應當按照其整體規劃建設項目確定的用地範圍,劃分爲一個物業服務區域

(二)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業類型,具有獨立的配套設施設備並能夠獨立管理的,可以劃分爲不同的物業服務區域。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前,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等資料,向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物業服務區域備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備案。對不符合物業服務區域劃分規定的,應當告知建設單位重新劃分。經備案的物業服務區域,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時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建設單位應當將經備案的物業服務區域以書面說明和圖紙形式在房屋銷售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二條 已建成物業按照下列規定劃分物業服務區域:

(一)已分割成二個以上相對封閉區域的,在明確共用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劃分爲不同的物業服務區域

(二)建築規模較小且地理上自然相連的物業,可以合併爲一個物業服務區域。

第十三條 物業已投入使用但未劃分物業服務區域的,或者已經劃分物業服務區域需要調整的,經業主委員會或者人數佔比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書面申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徵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業主代表意見後,提出物業服務區域劃分或者調整的建議方案,由業主共同決定後劃定,並在相應區域內公告。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新建物業時應當分別配置具備水、電、通風、採光、衛生間等基本使用功能和辦公條件的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用房。物業服務用房按照房屋建築總面積的千分之二,且不低於一百平方米配置業主委員會用房按照不低於三十平方米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用房位於地面的部分不低於總面積百分之五十。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覈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在許可證附件(圖)中載明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用房面積。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當註明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用房室號。

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用房、共用設施設備配套用房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分別交由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和專業經營單位無償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用途。

 第十五條 新建物業各類配套建築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規範同步規劃設計、同步驗收。

建設單位在新建物業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相關要求配置郵件和快遞送達設施、老年人活動場地等便民服務設施,保障業主便捷使用。

第十六條 新建物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配置機動車、非機動車專用停放車位(庫),依據新能源發展規劃和業主需要,爲安裝停車充電基礎設施預留場地、空間,配置相應的接入條件。

已建成有條件的物業可以根據業主需要按照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經業主共同決定,逐步改造建設停車充電與換電設施。

第一節 業 主

第十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享有業主權利,承擔業主義務。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爲業主。

尚未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業主權利、承擔業主義務: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二)因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三)因合法建造等事實行爲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四)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爲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經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買受人交付的專有部分,建設單位爲業主。

第十八條 物業使用人根據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以及其與業主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物業使用人包括物業承租人、借用人、居住權人等。

第十九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在物業服務區域公共空間安裝個人身份和生物特徵識別設備

(十)物業服務區域劃分與調整

(十一)實施自行管理

(十二)物業費調整

(十三)設立業主代表大會以及確定其職責

(十四)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提交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十條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登記的,按照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照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計算。

第二十一條 管理規約應當包含以下事項:

(一)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

(二)業主的共同利益和應當履行的義務

(三)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其他事項。

制定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包含以下事項:

(一)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

(二)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屆期、工作經費及其開支範圍和開支金額、成員工作補貼標準和任職條件及資格終止情形、設立候補委員的規定

(三)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業主共有資金帳戶的使用和管理

(四)業主委員會換屆

(五)其他事項。

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業主可以委託他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被委託人應當提供委託人和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人不動產產權證明的複製件,按照受委託事項、時間、權限,代表業主行使權利。

第二節 業主大會

第二十四條 一個物業服務區域設立一個業主大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滿二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的。

分期開發的物業服務區域,先期開發建設的區域內交付使用的物業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可以不設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二十五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並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告。建設單位提交的書面報告應當附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下列資料:

(一)物業服務區域劃分備案情況

(二)物業服務區域內建築物面積清冊

(三)包括專有部分面積、業主姓名和聯繫方式等內容的業主名冊

(四)建築規劃總平面圖

(五)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用房配置證明

(六)其他有關的檔案資料。

建設單位未按時書面報告設立業主大會的,同一物業服務區域內二十名以上業主聯名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業主身份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或者書面申請後十日內,向商品房銷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人覈實是否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情形。符合的,應當在收到書面報告或者書面申請後三十日內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不符合的,應當告知原因,並在該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籌備組發佈的通知或者公告,應當加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印章。

籌備組一般由業主代表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黨組織、居(村)民委員會、轄區公安派出所、建設單位代表組成。籌備組人數應當爲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業主自薦或者推薦確定,並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代表擔任。

建設單位、業主、物業服務人應當對籌備組籌備工作和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給予配合,不得阻擾。

第二十七條 籌備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和形式

(二)擬定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人數和業主專有部分面積

(四)擬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草案

(五)審覈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提出候選人建議名單

(六)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七)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複覈並將複覈結果書面告知提出異議者。

需要查詢建築物面積清冊、覈實業主身份等事項的,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籌備組不得將業主資料用於與籌備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籌備組應當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逾期不能召開的,籌備組自行解散。

籌備組應當在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籌備經費的使用情況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在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籌備期間的全部資料後解散。

剩餘籌備經費應當納入業主共有資金帳戶。

第二十九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前,將籌備經費交至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專用帳戶,供業主大會籌備組使用。老舊小區以及建設單位已經不存在的物業服務區域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補助。

籌備經費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具體召開次數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專有部分面積佔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或者人數佔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或者出現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規定召集業主大會會議的,二十名以上業主聯名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召開,逾期仍未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全省統一、分級管理、無償使用的電子投票表決系統。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可以透過電子投票表決系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對無法使用電子投票表決系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投票表決的老年人、殘疾人等業主,籌備組、業主委員會等應當入戶提供幫助。

業主簽收書面表決票或者在投票表決期間登入電子投票表決系統的,視爲參與表決。業主參與表決,應當作出同意、不同意、棄權的意思表示,未作出意思表示的視爲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