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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出租汽車管理條例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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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出租汽車管理條例49條

《石家莊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49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或租賃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或租賃經營,使用僞造,變造或失效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許可證件經營的,由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爲,予以取締,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