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聚美館>智慧生活>心理>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心理 閱讀(5.89K)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超範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髮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擅自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或者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