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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堤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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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堤管理條例

河道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省市有關檔案規定,河道的河牀、河坡、河岸線兩側各10米範圍內爲河道管理範圍,在此範圍內須遵守如下管理制度。

一、 禁止在河道內圈漁池、建房屋及辦企業等佔用河道行爲。

二、 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傾倒、堆放各種垃圾或廢棄物。

三、 不得擅自向河道排放污水禁止向河道排放淤泥。

四、 不得擅自在河道內設定魚罾、魚籪等捕魚設施,確實不影響行洪、引水的應在河道主管部門和交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批准後方可設定。 

五、 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臨河、跨河、穿河建設項目,如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水口等,確需建造的應先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六、 禁止在河坡種農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