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徵用或徵收有集體土地的,必須支付有關補償費用,具體包括三項: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補償費。後兩項發到居民手中。
2、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達到領取年齡的失地農民
3、個人未繳費的80元/月,個人繳費3600元的120元/月,個人繳費6600元的160元/月。
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
1、徵用耕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徵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徵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徵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第二十六條徵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耕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徵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徵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徵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徵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徵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