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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文號使用規定

心理 閱讀(2.22W)
公文文號使用規定

機關公文文號編制規則如下:

年份使用公元紀年,在“[ ]”內用阿拉伯數字標註。例如:×政字[2011]11號,“×政”是××人民政府的代字,“[2011]”是發文的年份。

聯合行文只標註主辦機關發文字號。發文字號一般標註在文頭之下、橫線上方居中。

文號的形式爲:地區簡稱+衛+執法類別+執法性質+〔年份〕+序號,如黃衛食罰〔2006〕001號。

文書本身設定編號的,應在文書標註的"編號:"後印制編號,編號形式爲年份+序號,如2006-001。

另外,寫在正文的下面偏右處,又稱落款。發文機關一般要寫全稱。也可蓋印,不寫發文機關。機關印章蓋在公文末尾年月日的中間,作爲發文機關對公文生效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