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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廁所使用規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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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廁所使用規範標準

飲食店10米內禁建公廁

徵求意見稿規定,獨立式公共廁所位置應選擇在使用方便、地點適宜的地段,與飲食行業及其銷售網點、托幼機構的距離≥10m,與集中式給水點的距離≥30m。同時,獨立式公廁周圍不應設定敞開式生活垃圾池、污水池等易於鼠、蠅類孳生的設施。

徵求意見稿將公共廁所臭味強度分爲無臭味、微有臭味、明顯臭味和強烈臭味四個等級,要求附屬式公共廁所臭味強度爲1級,獨立式公共廁所臭味強度小於等於2級。此外,徵求意見稿要求,附屬式公共廁所每平米蒼蠅數小於等於1只,獨立式公共廁所小於等於3只。

女廁位應爲男廁位兩倍

徵求意見稿規定,在公共廁所服務區內男女人羣數量相當情況下,男女廁位比例宜爲1∶2。

《標準》擬規定,公共廁所大便器應採用防臭、易清潔、節水的蹲便器。選用坐便器時,應配備相應的衛生保潔器材。選用的小便器應避免或減少尿液迸濺。此外,公廁的大小便器應安裝有防臭氣迴流設施。

《標準》還建議,水衝式廁所均應採用節水型水衝便器,應選用感應式開關和腳踏式水衝開關廁位之間應有隔斷板和門,男廁小便位間應有隔板洗手盆宜採用非手動出水裝置:感應式開關、腳踏式開關。不應使用中水或回用水洗手。

公共廁所的設定標準如下:

一、市區地區級中心以上的商業文化街,400~600m設定1座其它市區道路,700~900m設定1座。

二、舊城區按常住人口5000人左右設定1座舊城區成片改造地區,每平方公里設定3~4座。

三、新建小區內的地區級中心,每平方米公里設定6座一般住宅區,每平方公里設定3座。 第2.0.4條 公共廁所建築面積規劃指標:

一、舊城區內的公共廁所,千人建築面積指標爲10~20m2

二、新建住宅區內的公共廁所,千人建築面積指標爲5~8m2

三、商業文化街、交通道路、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旅遊景點附近的公共廁所,千人流動人口建築面積指標爲2~10m2

四、公園、廣場、體育場(館)、影劇院、菜場、集貿市場等附近的公共廁所,千人流動人口建築面積指標(按最高聚集人數)爲15~30 m2

第2.0.5條 每座公共廁所的建築面積以60~100 m2 爲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