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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照明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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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照明使用規範

1, 應急照明作爲正常照明的一部分與其同時使用時,應有單獨的控制開關,且控制開關面板宜與一般照明開關面板相區別或選用帶指示燈型。

2 ,應急照明不作爲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不同時使用時,當正常照明因故停電,應急照明電源應自動投入。

3 ,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於0.5lx,人防工程爲lx。

4 ,工作場所內,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於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5 ,備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規定外,不低於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配電室、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繼續工作的其他房間的備用照明,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7 ,公共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應裝設出口標誌燈。

8, 疏散照明宜設在牆面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誌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標誌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拐角處,距地面1.Om以下的牆上,直通型走道疏散標誌燈的間距不應大於10.Om,袋型走道疏散標誌燈的間距不應大幹10.Om,走道轉角區疏敦標誌燈間距不應大於1.Om。

9 ,人防工程中,疏散走道指示標誌燈的間距應不大於10m,距地高度爲1.00—1.20m。

10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蓄電池按90min配置,燈具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3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