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得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資質的企業購買瓶裝液化石油氣。
(二) 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報廢的鋼瓶,必須使用經質檢部門定期檢驗合格的鋼瓶。
(三) 不得將鋼瓶內的氣體向其他鋼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鋼瓶進行充裝。
(四) 不得自行處理鋼瓶內的殘液。殘液應交由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資質的企業負責處理。
(五) 鋼瓶不得傾倒放置或使用。
(六) 禁止自行拆卸、安裝鋼瓶角閥,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顏色和檢驗標記。
(七) 瓶庫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作爲居住使用。
(八) 嚴禁使用明火、蒸汽、熱水等熱源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加熱,摔砸氣瓶,嚴禁使用明火檢查泄露。
(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和地下、半地下空間內使用液化氣。
(十) 嚴禁在液化石油氣中摻混二甲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