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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明文規定有哪些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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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明文規定有哪些含義

我國的罪刑法定原則設立在現行刑法的第三條中,即“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

由於時代背景、主流價值等方面的差異,它與西方國家罪刑法定主義的立法表達存在着明顯的差別,體現了依法強化刑事司法權和依法制約刑事司法權的對立和統一。

但無論是法有明文的入罪,還是法無明文的出罪,都需要研究“明文規定”的真義。筆者認爲,所謂“明文規定”的行爲,應該是指在法律用語的邏輯含義之內能夠包含的行爲。

“明文”強調和追求的就是一種較爲確定的規範表達。但是,我們的漢文字有自身的特點,內涵的豐富性和詞義的多樣性是它的重要特徵。因此,就需要對法律的文字涵義進行司法適用意義上的解釋與界定,以實現法律作爲人們行爲規範的“可預測性”,提供“安全行爲”的價值而作爲司法的裁判規範,它又必須具有確立標準、明確示範的作用。

所以,對法律特別是刑法的用語進行科學、合理的解釋,就顯得十分必要,也是貫徹刑法所確立的罪刑法定原則的主要內容

法定的明文規定有哪些含義

法定的明文規定有兩層含義:

一是顯形規定,就是字面上的直觀規定。

二是隱形規定,是指內容上的包容規定。顯形規定透過字面可以確立隱形規定則是透過對內容邏輯分析才能得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