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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習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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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習慣是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衝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爲。

國際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發展過程的產物:即中世紀的歐洲社會瓦解,進入近代歐洲社會的過程近代歐洲社會向外擴張的過程處在發展中的世界社會裏,權力逐漸集中到數量迅速減少的主要世界強國手中的過程。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將國際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國際法規則形成的方式歸結爲三:條約、國際習慣法和爲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這已得到幾乎是普遍一致的贊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各國主權平等,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脅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決原則等。

國際習慣法,是國際法的淵源之一,其構成要素包括國家的一致行爲及法律確信。主要規則概括爲7個基本原則:即主權、承認、同意、信實、公海自由、國際責任和自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