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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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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

《德意志帝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 “聯邦的主席職位屬於普魯士國王,普魯士國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稱。皇帝在國際關係上爲帝國的代表,以帝國名義宣戰與媾和,同外國締結同盟及條約,委派並接受使節。

以帝國名義宣戰,必須取得聯邦議會的同意,除非聯邦的領域已遭受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