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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第17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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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第171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爲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民訴法第171條是這樣規定的: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