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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8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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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82條規定

人民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此條規定了再審的審查。

司法解釋規定,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予立案:

1、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2、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3、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前兩種情形,人民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針對再審申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司法解釋明確,材料符合要求的,人民應當出具《訴訟材料收取清單》,註明收到材料日期,並加蓋專用收件章。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應當將材料退回,並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予以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且仍堅持申請再審的,人民應當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此外,再審申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人民應當當場告知。

司法解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人民應當及時立案,並應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再審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因通訊地址不詳等原因,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等材料未送達當事人的,不影響案件的審查。

司法解釋明確,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期間爲人民向當事人送達裁判文書之日起至再審申請人向上一級人民申請再審之日止。申請再審期間爲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後十日內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通知中除應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應通知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遲延履行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