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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制度建設的前瞻性,及時澄清似是而非的觀念“創新”。在分權中探索公司治理機制當然需要必要的制度,但是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慣性中、制度文字上的步步爲營往往顧此失彼。《淮南子》早就指出。“聖王之設政施教也。必察其終始。其懸法立儀,必原其本末、不苟以一事備一物而已矣”。即,管理者在頒佈法規時,一定要弄清事物的本末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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