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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三十八條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儲存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侵犯調查對象風俗習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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