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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字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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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字的由來

   “刺字”源自商、周時期的五刑墨、劓、剕、宮、大辟。墨刑,秦漢時期稱爲黥刑。其方法是在受刑者的面額上刺字,並染上黑色,所以刺字也被稱爲刺面、黥面、墨面。

對犯人施以刺字這種刑罰,最早的記載始於五代時期,曾任後晉盧龍節度使的大軍閥劉仁恭強迫其管轄區域內的男子不論是貧富貴賤,一律要在臉上刺“定霸州”三個字,文人則是在手臂上刺“一心事主”這四個字。遼太宗耶律德光滅了後晉,把俘獲的後晉漢人的臉上刺上“奉敕不殺”四個大字,然後放他們走,作爲一種羞辱性的方式報復漢人。

宋代將五代的刺字和中唐以來杖責流配的刑罰結合起來,稱爲“刺配”,刑罰的力度也加重了。北宋時期,朝廷又實行了折杖法,以杖刑代替了原來的笞、杖、徒、流四種刑罰的執行,但同時又沿用和發展了後晉以來的刺字刑罰,作爲對死刑的一種寬大。刺字和杖刑、流配結合起來,三種處罰於一身,是一種僅次於死刑的重刑。

宋朝的刺配按照罪行的輕重而不同,分爲刺配本州、鄰州、五百里、一千里、兩千裏、三千里及沙門島等不同的等級,刺字分爲大刺和小刺。凡是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稱爲“大刺”,而且根據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狀也不盡相同。宋朝曾經規定:凡是犯強盜罪在其耳後刺以環形,凡是處徒刑、流刑的則刺方形,處杖刑的則刺圓形,三犯杖刑移於面,直徑不超過五分。後來又規定,凡是強盜抵死特貨命之人,在額頭上要刺“強盜”二字,餘下的字分刺在兩頰。所刺的內容除選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於臉上的。南宋後期仍執行類似做法,強盜免死,額刺免斬,面刺雙旗,作爲終身洗刷不去的恥辱標誌而永遠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