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則
第一條 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演出的範圍包括音樂、戲劇、舞蹈、採技、魔術、馬戲、曲藝、木偶、皮影、朗誦、民間文藝以及其他形式的現場文藝表演活動。
第三條 《條例》所稱營業性演出是指以營利爲目的、透過下列方式爲公衆舉辦的演出活動:
(一)售票或者包場的
(二)支付演出單位或者個人報酬的
(三)以演出爲媒介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產品促銷的
(四)有贊助或者捐助的
(五)以其他營利方式組織演出的。
第四條 國家依法維護營業性演出單位、演職員和觀衆等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禁止營業性演出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