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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以經營活動的,應向工程、稅務等部門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出租人出租房屋,應按法律、法規規定,交納有關稅款。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服從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嚴格遵守國家和省關於治安管理的規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計劃生育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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