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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律可以規定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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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律可以規定限制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權在我國憲法中有所規定,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有獨立行爲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2)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後,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3)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序。此外,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一、限制人身自由

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採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手段,剝奪或者限制他人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自由的行爲。

限制人身自由既可以是非法的(非法拘禁),也可以是合法的(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但肯定是具有強制性的。強制性主要表現在:1,不顧及他人意志,強行使他人處於被管束之中2,使用強制性手段,如實施捆綁、關押、禁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