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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顫器設定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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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顫器設定的法律規定

一、適用範圍

在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

二、規劃配置

(一)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轄區院外心臟驟停發生率、人口數量及密度、轄區面積、公共場所數量及類別等因素,對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進行科學規劃,明確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要求,包括數量、密度、點位、安裝規範等。

(二)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應按照科學規劃、注重實效的原則,優先保障重點公共場所,加大配置密度。其中,優先在人口流動量大、意外發生率高、環境相對封閉或發生意外後短時間內無法獲得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建議在城市軌道交通、長途車、鐵路列車、飛機以及交通場站、大型企事業機關單位、工廠車間、城市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