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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職責範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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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職責範圍法律規定

派出所的職權範圍具體內容如下:1、保障有關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的法律的實施

2、鎮壓反革 命分子的現行破壞活動

3、預防和制止盜匪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

4、依照法律管制反革 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5、管理戶口

6、管理劇場、電影院、旅店、刻字、無線電器材等行業和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及其他危險物品

7、保護髮生重大刑事案件的現場,協助有關部門破案

8、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的工作

9、在居民中進行有關提高革 命警惕、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的宣傳工作

10、積極參加和協助進行有關居民福利的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條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爲活動準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爲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羣衆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