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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授予城管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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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授予城管的權利

沒有。城管部門是委託執法部門,本身是沒有執法權,根據受權的範圍行使。城管執法主要以管理爲主。如佔道經營、亂搭亂建,市容市貌、環竟衛生、車輛佔道等。

城管有執法權,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進行城市管理執法活動。《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包括六個方面,分別是: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3、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5、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6、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