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刪除了婚姻法中“實行計劃生育”這句話
1、《民法典》 第1041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2、《民法典》第1043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3、《民法典》第1044條: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證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4、《民法典》第1046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組織、個人加以干涉。
5、《民法典》 第1048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6、《民法典》 第1049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7、刪除了“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一句話
1、認爲有疾病也可以結婚,不再是婚姻無效的法定理由,而是可撤銷的理由。
8、《民法典》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未到法定婚齡的。
民法典對婚姻的八個新規
1、30日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登記。
同時,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的。
2、三種情況下支援返還彩禮
但根據《民法典》新規,符合以下情況並查明屬實,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彩禮返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3、婚前父母幫買房不屬夫妻個人財產
《民法典》對此發佈相關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的原則處理。
4、妻子終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權
《民法典》明確指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未成年子女撫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5、離婚後子女改姓不得以此拒付撫養費
《民法典》明確,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
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爲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6、持續性、經常性的家暴被認定爲虐待
《民法典》明確: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基礎上,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認定爲虐待,體現了對家庭暴力堅決說“不”的鮮明價值導向。
7、全職媽媽離婚應得相應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家務補償》明確: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民法典對婚姻的八個新規
一、夫妻一方婚前不如實告知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
二、婚姻存續期間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夫妻雙方沒有簽字或夫妻一方沒有追認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四、夫妻一方認爲子女不是親生的,成年子女認爲自己不是親生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五、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協議離婚需要冷靜30天。
六、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七、離婚財產分配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
八、因夫妻一方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