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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會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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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會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權利是指國家透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係主體可以自主決定爲或不爲某種行爲的許可和保障手段。它表現爲權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爲,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爲。一切法律權利都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享有者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申訴或請求保護。法律義務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依法承擔的某種必須履行的責任。是指法律關係的主體依據法律規範必須爲一定行爲或不爲一定行爲,以保證權得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當負有義務的主體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時,要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係的一個重要構成要素,權利和義務的關係:1、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

權利和義務作爲構成法律關係的內容要素,是緊密聯繫、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的。在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上,義務占主導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護人的權利,但是如果缺乏義務性規範的支援,權利就形同虛設,法律就會成爲一紙空文。義務存在的合理性決定了權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義務的合理性喪失,或新的合理性義務產生,那麼已有的權利必然發生變化。權利的實現取決於義務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義務而獲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義務而獲得,不自覺履行義務就無法獲得相應的權利,離開了義務,權利就不復存在。也就是說,在權利和義務這一對矛盾統一體中,義務處於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發揮着主導作用,決定着權利的存在和實現。

2、再者相互獨立:

權利不能被看做是義務,義務也不能被視爲權利。混淆兩者的界限,必然會導致法律上的錯誤。也就是說,權利和義務有各自的範圍和限度。超出了這個限度,就不爲法律所保護,甚至是違反法律的。具體而言,超出了權利的限度,就可能構成"越權"或"濫用權利",屬於違法行爲。而要求義務人作出超出其義務範圍的行爲,同樣是法律所禁止的。

3、權利與義務在一定條件下互爲對應

權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導向和激勵機制作用於人的行爲,義務以其特有的約束機制和強制機制作用於人的行爲,最終達到不同的社會主體基於對自身權利義務的準確理解與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