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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查處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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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查處包括哪些內容

有四方面的內容:現場、物證、人證,還有運氣。這四方面,是案件偵破的關鍵。1.現場步驟要絕對正確,現場判斷要十分準確,現場重建一定要合乎邏輯。現場一定要完善保護,在蒐集物證程序仍未結束前,非辦案人員絕對禁止進入現場,其中包括非本案警員、長官及記者等。所有進入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提交申請,並說明理由。

2、物證是破案的關鍵。偵查人員首先要蒐集有效的物證,物證是否有法律及科學價值與效用,在於是否能與案件相關或連接線索。近年來,警政界越來越重視物證,從而產生一種反常現象。一些警員覺得要破案就要靠物證,遂將現場的大小物件都帶走,警察局反而變成搬家公司,任何案件都蒐集了四五百件物件,從天花板到地板都搬進化驗室,讓化驗人員判斷。但是,如果化驗室人員沒有親自到現場的話,他們也無法確定哪些是有用的物證。有時99%的物件都沒有用,真正有效的物證反而埋沒在這些沒有用的東西里面。所以,培訓警務人員辨識物證價值是非常重要的。

另一方面,也應提升鑑識人員的水準,增添儀器,增加經費,才能讓化驗室真正發揮效用。

3、查刑事案件的第三方面是人證,意即從各種消息面獲取證據與線索,以尋找案件的證人。以往的警察是以屈打成招的方法來偵訊,但是隨着社會變遷,警察不能再將所有的嫌犯都帶回警察局偵訊。因此,警方必須學會如何與社會各界合作,從受害者家屬、嫌犯、線民、臥底警員以及媒體等不同來源得到線索。得到線索後還要判斷其真僞,再順藤摸瓜找到人證,獲取有效的證詞。

4、第四方面就是要有運氣,任何從事刑事偵查的人員都知道,運氣很重要。運氣並不會憑空而來,偵查人員要抓住機會,要有能力辨別這些隱含着運氣的機會,而這種能力要從辦案的經驗中逐漸累積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