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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遲到早退罰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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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遲到早退罰款規定

用人單位要證明員工違紀事實就要有考勤卡或者其他證據作爲基本依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合法有效。規章制度的合法有效應具備三個要件:透過民主程序制定不違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已向勞動者公示。只有同時符合這三項要求,纔是一個生效的、可執行的規章制度。

另外,《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部門:勞動者有權提議修改制度“如果認爲用人單位關於遲到的規章制度不適當,勞動者有權向公司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沒有規定能罰款,也沒有規定不能罰款,但不代表就能罰款。《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該公司規章只是嚴厲些。《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有無相關規定,無法認定罰款是違法。員工如果對處罰有異議,可向勞動部門提出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關於遲到的規定並不明確,遲到罰款在各項法律中都沒有明確的規定,沒有規定可以罰款也沒有規定不能罰款。因此,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自己的規章制度中對此進行明確的約定,並且保證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