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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人行道的定義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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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人行道的定義和範圍

國道、省道和專用公路都不設人行道的,只有需要過境的公路才需設定人行道。省道和國道是公路建設單位負責,屬於公路附屬設施。

人行道指的是道路中用路緣石或護欄及其他類似設施加以分隔的專供行人通行的部分,一般寬度爲四米左右。人行道:從單個字解釋:以人爲本,行成於思,道法自然從字面看可以解釋爲:人的行動規律。

省道不設人行道,只有需要過境的公路才需設定人行道。省道是公路建設單位負責,屬於公路附屬設施。

人行道指按城市規劃建設行道,專供人們通行的部分。按功能劃分爲:路牙沿、附屬設施功能帶、盲道、人行道、退讓線五個部分。在城市裏連續建築羣的街道,人行道是指從標出車行道界線按城市規劃建設行道的路緣石、緣石(流水石)起至房基線高出車行道部分。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衆通行的場所。

“人行道”是指在上述場所,爲行人行走設定的專用道路。它是一種交通標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1,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爲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2,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衆通行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