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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借調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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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借調人員管理辦法

通常情況下,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從被借調單位進行人事管理和工資發放,由借調單位進行黨的組織關係管理和日常考覈。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規範委機關借(抽)調人員行爲,本着控制數量、嚴格審批、規範管理的原則,根據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委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借(抽)調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其他單位在職人員借(抽)調到委機關,幫助有關室(部)完成指定工作任務的行爲。借(抽)調人員與原單位人事關係、工資關係保持不變。

第三條擬借(抽)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共黨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編在崗人員,原則上從紀檢監察和巡察業務人才庫中選人用人。

(三)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事業心責任感強,現實表現優秀,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四)具有借(抽)調室(部)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條件。

(五)年齡一般應在45週歲以下(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條人員借(抽)調期限。

借(抽)調期限以完成相應工作爲限,工作結束後返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妥善安排工作。

第五條借(抽)調人員審批程序。

(一)有關室(部)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擬借(抽)調人選,請示分管常委、副局長把關,經主管副書記同意後,報紀委組織部審覈。

(二)經紀委組織部請示書記同意後,正式提出擬借(抽)調人員的意見,提交紀委常委會審議。

(三)紀委常委會審議透過後,由紀委組織部對借(抽)調人員情況進行登記備案,並會同借(抽)調室(部)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借(抽)調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借(抽)調人員在借(抽)調期內由借(抽)調室(部)負責管理,並積極參加機關學習、業務培訓等,借(抽)調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人員,參與委機關年度考覈,考覈情況由紀委組織部抄送借(抽)調人員原單位。

(二)借調(抽調)期間,借調(抽調)人員與原單位的人事關係不變,其工資福利、職稱晉升等管理工作仍由原單位負責。

(三)借(抽)調期滿後,有關室(部)負責對借(抽)調人員的思想、工作表現做出書面鑑定,報紀委組織部審覈備案並向原單位反饋。

(四)借(抽)調人員回原單位前,借(抽)調室(部)要對其進行必要的保密教育,並做好相關工作的交接。

第七條借(抽)調工作紀律。

(一)借(抽)調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公務員行爲規範和委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借(抽)調室(部)的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凡違反有關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領導以致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退回,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二)借(抽)調室(部)不得干預借(抽)調人員的職務調整事宜,不得對借(抽)調人員調入事宜作出任何承諾。

(三)未按規定程序借(抽)調人員的,要追究借(抽)調室(部)主任及分管領導責任。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一)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由借調部門(單位)負責管理,借調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借調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借調單位的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同時,享受借調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等待遇。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與原單位人事、工資、組織等關係保持不變。

(二)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不再承擔原單位的工作任務,不能單獨承擔行政執法等工作。關鍵崗位、涉密崗位不宜使用借調人員。

(三)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節假日和產、休假等待遇。原單位應按規定做好借調人員的工資調整、職稱晉升、社會保險和公積金繳納等管理工作。

(四)借調期間,如遇原單位競爭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單位應將借調人員與在崗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做好借調人員定員、定崗、定級工作,保證公開、公平、擇優對待借調人員。

(五)借調期滿後,由借調單位對其借調期間的思想工作表現做出書面鑑定,按管理權限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備案,並向原單位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