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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公路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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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公路補償標準

一、三級路補償標準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並沒有統一規定數額,具體按《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按土地的原用途,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由當地政府制定補償方案

二、拆遷補償流程

(一)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四)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分爲一般情形的補償和特殊情形的補償兩類。一般情形的補償分貨幣補和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特殊情形的補償被拆遷人不能選擇,或只作貨幣補,或只作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拆遷)。

(六)裁決拆遷。

(七)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的義務。

三、徵用土地補償的類型

徵用土地補償是由用地申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向土地被徵用人支付的徵地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補償標準爲:

(一)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安置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償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本項及徵用其他土地的前兩項補償標準由各省規定。

關於公路徵地賠償標準要分爲以下四個部分費用來看。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着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