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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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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全稱

法人全稱是法律授權代表。

法人一社會組織體,在法律上得爲權利義務的主體。與自然人同爲法律上所謂的人。法人的種類,依設立法規可分爲公法人與私法人依成立要件可分爲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依設立的目的,可分爲公益法人與營利法人。

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徵

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種社會組織。

第二,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或者經費。

第三,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

法人全稱是法律意義上的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本質是法人能夠與自然人同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成爲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民事主體。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