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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征地青苗補償標準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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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征地青苗補償標準明細

徵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 六倍計算2.徵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徵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4.徵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徵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給予補償5.徵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二、青苗和附着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穫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 違章建築物和開始協商徵地後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着物, 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