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表達於下:
1、譜名之左,用小字標明“某人第幾子”,說明身之所出
2、譜名用黑體字標明,另行小字說明如下內容:①字、號,②畢業院校、學歷、職稱、職務、簡歷,③生、歿時間,④葬所向志
3、配偶之左,用小字標明“配”、“娶”,說明婚姻狀況,配偶姓名用黑體字標明,與夫並列。另行小字說明如下內容:①某地某公之女,②畢業院校、學歷、職稱、職務、簡歷,③生、歿時間,④葬所向志。如果已離婚或改嫁,亦說明清楚
4、於母之後,註明子女。如某人有數偶,並各有子女,則子女各隨母后。子女“夭”或“殤”,在其後加括號註明,不再撰寫其齒錄。子女出繼,則在此子女之後加括號註明“出爲XX嗣”,子女受繼於人,亦在此子女之後加括號註明“撫XX第幾子爲嗣”
5、無子,以女兒入贅外姓爲嗣,符合現行《婚姻法》之規定,應視爲本族之人,在其譜名之左,註明“XX贅婿”,下仍用小字註明其原本姓名、籍貫。其子女,如隨母姓,理屬我族,如隨父姓,亦在其母之後註明其姓名,但不另撰其齒錄。
6、例:
十三世
玉XX三子
XX,字XX。民國XX年(公元19XX年)八月十七日寅時生,一九XX年(乙卯)十二月十八日亥時歿。葬XX。
配李XXXX鄉李大公女。民國XX年(公元19XX年)九月二十日吉時生,一九九一年)六月初六日未時歿。合葬XX。
子三:X傳、X昌、X俊
女二:X華,適XX村XX,生二子X林、X軍,女一X芹X珍,適X村葛XX,生子一XX,女二X霞、X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