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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勞模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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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勞模退休待遇

一、國家政策規定省部級以上勞模原加發退休費

(一)國家級榮譽稱號

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榮譽稱號獲得者,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加發10%退休費,但不得超過原工資額。

(二)省部級榮譽稱號

省部級上述榮譽稱號獲得者,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加發5%退休費獲得兩次榮譽稱號的,加發10%退休費,但不得超過原工資額。

二、地方政策規定

有的地區在國家政策規定外,對上述榮譽稱號獲得者退休時,另加一定數額/月補貼,或給予一次性補貼。

三、國家改革原加發退休費規定

(一)改革前獲得榮譽稱號

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辦法,2014年10月停止執行,改爲退休時給予一次性補貼資金。因爲2014年10月,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全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退休時不再領取退休費。

(二)改革後獲得榮譽稱號

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進階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

四、其他待遇

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委、人民政府及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各級工會,以及上述榮譽稱號獲得者等先進人物所在單位,在重大節日、重要活動時,對上述榮譽稱號獲得者等先進人物,或邀請參加節慶活動,或走訪慰問,以示關懷。

國家對上述榮譽稱號獲得者等先進人物,退休後在住房交通、醫療保健、休養療養、參觀訪問等政治、生活方面,予以相關優異待遇地方也有自定相關優異待遇的。

五、市級以下榮譽稱號

市級(包括同級的地區、州、盟)以下的上述榮譽稱號獲得者等先進人物,國家沒有統一政策規定,地方政策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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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機關、事業單位的市級勞動模範(省“五一”獎章獲得者),自退休之日起,享受退休費增加5%的待遇。此項費用按隸屬關係,全額撥款單位由同級財政承擔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差額撥款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由單位承擔參加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由保險經辦機構承擔中省直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二、凡企業單位的市級勞動模範(省“五一”獎章獲得者),未享受退休榮譽津貼的,自退休之日起,在原有養老保險金的基礎上,每月補貼50元榮譽金。

機關事業單位勞模退休的待遇是什麼

勞動模範在平時的工作學習當中,給我們廣大的幹部和工作人員起到了一定的表率作用,對於推動工作的開展,起到了很大的積極作用本級單位和上級單位給予了他一定的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退休後就按正常退休,沒有什麼獎勵,如果是工人夠省級以上勞動模範的,應該是多獎勵一級或增加一個月的退休工資,這指的是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