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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的例子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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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的例子有嗎

1、王某承包村裏的魚塘,經過精心飼養經營,收成看好。就在魚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際,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兩個兒子都在外地工作,無力照管魚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動擔負起照管魚塘的任務,並組織人員將魚打撈上市出賣,獲得收益4萬元。

其中,應向村裏上繳1萬元,李某組織人員打撈出賣魚所花費勞務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共計2000元。現李某要求王某的繼承人支付2000元費用,並要求平分所剩2. 8萬元款項。李某的行爲屬於無因管理。

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後其魚塘無人照管的情況下,李某爲了王某的利益,主動爲其管理,應認定爲無因管理。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費用的要求應予支援,平分2.8萬元餘款的要求不予支援。2000 元費用系李某組織人打撈出賣魚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應得到償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萬元餘款的要求不予支援。

2、張某有事外出,颱風將至。鄰居李某擔心張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風颳倒,禍及自家,就僱人用幾根木料支撐住張某的房子,但張某的房子仍然不敵臺風,倒塌之際壓死了李某養的數只雞。李某的行爲構成了無因管理。

3、劉某承包西瓜園,收穫季節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聯繫不上劉某家人,便主動爲劉某辦理後事和照看西瓜園,並將西瓜賣出,獲益5萬元。

其中,辦理後事花費1萬元、摘賣西瓜僱工費以及其他必要費用共5000元。刁某認爲自己應得勞務費5000元。關於刁某的行爲,應向劉某家人給付3.5萬元。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爲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爲。管理他人事務的人即爲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即爲受益人。無因管理髮生後,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便發生債權債務關係,這就是無因管理之債。

其主要內容是,管理人享有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受益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能引起債的發生,因此是一種法律事實。該種債權債務關係的產生,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故無因管理非民事法律行爲。

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無因管理】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二條:按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按照上述規定,無因管理例子如下:1.鄰居家晾曬的衣服下雨了幫忙收起來。

2、鄰居家着火用自己家的滅火器救火。

3、路旁老人暈倒將其送醫救治。

4、甲不在家的時候其母親不慎摔傷,同村人乙將甲母親帶去醫院診斷並先行墊付藥費。

5甲拾得乙丟失的牛,在積極尋找失主的同時,對該牛進行管理。

以上建議僅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