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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職權法定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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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職權法定的主要內容

職權法定是指行政機關所行使的職權必須有法律規定,任何機關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權。其特點包括:行政機關的創設具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的權力來源於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在權限範圍內行使權力符合法律的規定,即主體合法性、授權明確性和權力行體的合法性或主體法定、適用法定和程序法定。職權法定原則包括三方面的含義:

首先,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必須依法取得,沒有法律的依據,行政職權就沒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就失去了對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強制力和優先性。

其次,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享有的行政職權必須依法行使。擁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組織及其成員,必須嚴格按照授權法規定職權範圍、行爲方式及程序,謹慎地行使自己手中的職權。

最後,違反職權法定原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組織及其成員違法行爲職權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造成損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由行爲的作出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參與該違法行爲的個人有過錯或者嚴重過失的,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 ,還要承擔內部的行政責任。

1、知情權

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因此,被處罰人在接到《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後,應當仔細分析研究,重點審查處罰程序是否合法,事實認定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準確,處罰是否適當。

2、陳述和申辯權

行政處罰法第3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行政機關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3、要求舉行聽證權

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4、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權

被處罰人認爲行政機關在給予自己處罰的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超越法律、法規範圍行爲的,有權申請複議,請求變更或撤銷違法處罰決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申請或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提出。

5、請求賠償權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給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比如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等等,被處罰人有權獲得賠償。

6、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權

行政處罰法第52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以上就是行政處罰法規定權利的內容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