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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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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處罰條例

1、對未經覈准登記,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從事其他違反經營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爲

2、對外國(地區)企業未經登記擅自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或者所設代表機構從事違反有關代表機構管理規定的行爲

3、對未經登記擅自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爲

4、對從事不正當競爭的行爲

5、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爲

6、對經銷進口商品無合法憑證的行爲等等。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透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