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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證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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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證最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證》是全國統一標準樣式的行政執法證。一、各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執法證》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二、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依法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的在編在職行政執法人員均納入我市換髮範圍,實行國務院垂直管理和以國務院部門管理爲主的行政執法人員除外。人民警察等特殊崗位的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行政執法證件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實施行政執法活動的身份證明。亮證執法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也是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基本要求。凡依法取得《執法證》的人員,有權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權限,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行政執法工作未依法取得《執法證》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應當主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出示《執法證》表明身份。不出示《執法證》表明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拒絕,並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構投訴。

四、《執法證》有效期五年,嚴禁僞造、變造、塗改、轉借《執法證》,對於僞造、變造、塗改、轉借《執法證》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社會公衆可以登入各省政務服務網行政執法資訊公示欄目、各省省司法廳網站或者掃描《執法證》上的二維碼,對證件的有效性、真實性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