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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類公務員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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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類公務員最新政策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一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錄用,應當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考試內容根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思想政治素質、法律知識、工作能力和不同職位要求分類分級設定。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考覈,以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行政執法工作爲基本依據,全面考覈德、能、勤、績、廉,重點考覈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完成行政執法工作的情況,必要時可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接受初任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在職培訓,培訓內容側重職業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識、執法技能和應對突發事件能力等。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掛職鍛鍊。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同一職位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交流。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羣衆團體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公務員調任有關規定調入機關,擔任四級進階主辦以上職務。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一般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範圍內進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職位類別之間進行。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其他職位類別職務的,一般應當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工作滿五年,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綜合考慮其任職經歷、工作經歷等條件,比照確定職務層次。

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轉任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的,應當具備擬轉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和津貼補貼政策。

第二十五條 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履行職責中有違紀違法行爲以及違反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執行公務中有應當迴避情形的,本人應當申請回避,行政相對人可以提出迴避申請,主管領導可以提出迴避要求,由所在機關作出迴避決定。

第二十七條 對有下列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佈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擴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定範圍的

(二)超職數設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的

(三)隨意放寬任職資格條件的

(四)違反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錄用、調任、轉任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更改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

(六)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爲。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管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爲先,堅持注重實績、羣衆公認,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注重提高執法效能。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