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中國立法權限的劃分如下:
①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有權制定法律
②國務院享有行政法規的制定權
③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④特別行政區有權保留原有的法律或制定本行政區的新的法律
⑤國務院各部委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在本部門權限範圍內制定部門規章。省、直轄市、自治區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地方政府規章。
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中國立法權限的劃分如下:
①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有權制定法律
②國務院享有行政法規的制定權
③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④特別行政區有權保留原有的法律或制定本行政區的新的法律
⑤國務院各部委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在本部門權限範圍內制定部門規章。省、直轄市、自治區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地方政府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