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應該以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以經濟建設爲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爲根本指導思想和根本方針,同時應遵循以下基本立法原則:
(1)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爲指導,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2)堅持領導與羣衆相結合,羣衆路線的原則
(3)堅持黨對法的創制工作領導的原則
(4)總結經驗與借鑑相結合的原則
(5)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6)嚴肅性、穩定性和連續性與適時廢、改、立相結合的原則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針。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又提“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的十六字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