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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賬準備的確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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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賬準備的確認標準

企業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應當根據企業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情況,以及其他相關資訊合理地估計。

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等,以及應收款項逾期3年以上),下列各種情況一般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1)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

(2)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

(3)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

(4)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證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