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材料
醫療機構應當於當年1月、7月的前10個工作日,將申請材料提交到醫保中心監督科(德馨大廈408室)
二、材料審覈
監督科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已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三、現場審驗
監督科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進行現場審驗,填寫《驗收表》。一般15個工作日。
四、公佈定點
現場審驗合格者,監督科將合格單位情況報主任、局長審批,對準予定點的醫療機構,制發檔案,向社會公佈。對不具備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一般15個工作日。
五、簽訂協議
監督科與取得定點資格的單位簽訂醫療服務協議,頒發《資格證書》及定點標牌。一般10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爲。醫療機構應當爲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